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141號
TYDM,108,訴,1141,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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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秀蘭


      許漢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艾秀蘭及徐漢寶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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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