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091號
TYDM,108,審訴,2091,202005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
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永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洪永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 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8 年3 月間 (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678 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本 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年9 月21日上午9 時許,在桃園市 ○○區○○○路0 段00巷0 號之凱萊汽車旅館內,以針筒注 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8 年9 月22 日凌晨1 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 段0 巷00號 之歡之林汽車旅館701 房內臨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殘 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永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 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 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 ,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注射針筒,殘留海洛因成分一節,有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卷,第48頁), 且因該注射針筒與其內殘留之海洛因無從完全析離,故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
㈡至其餘扣案物,經核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 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㈠、注射針筒1 支(含微量液體),使用2mL 甲醇清洗針筒內鑑驗,│
│ │因之注射針筒1 支 │ 檢驗結果為海洛因陽性。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在卷可考(見108 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卷,第48頁)。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