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77號
TYDM,108,原附民,77,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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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劉嘉慧 
被   告 賴自偉 
被   告 吳明謀 
被   告 官書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嘉慧對被告賴自偉吳明謀官書豪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劉嘉慧對被告唐光明曾昭硯伍念慈 、周進財、蔡佩昀陳巧茵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許 銘翔何灃峻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於被告官書豪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詐欺之 共犯,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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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