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74號
TYDM,108,原附民,74,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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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潘天德 
被   告 賴自偉 
被   告 唐光明 

被   告 曾昭硯 
被   告 蔡佩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潘天德對被告賴自偉唐光明曾昭硯、蔡 佩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潘天德對被告吳明謀伍念慈 、周進財、陳巧茵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許銘翔、何 灃峻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請求損 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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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