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95號
TYDM,107,附民,395,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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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黃美枝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賴嘉陞

      簡浩倫

      黃敬超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人     陳意融



兼被告黃敬
超之法定代
理人    黃勇森



被   告 謝銘泓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人     謝文良(已歿)
兼被告謝銘
泓之法定代
理人    范美麗

被   告 邱忠義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人     陳英娘
兼被告邱忠
義之法定代
理人    邱忠義之父

被   告 陳維亮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人     賴秀珍
 
兼被告陳維
亮之法定代
理人    陳志邦
被   告 劉學樺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人     劉旻弦

被   告 陳彥希
      彭建馨
      吳志輪

      簡棕灘
      施建榮
      黃振瑋
      林俊安
      陳振華
      彭聖評
      邱○浩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人     邱○浩之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48 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書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10 、142 號、107
年度偵字第7904、7905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1100、120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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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