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 告 黃美枝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被 告 賴嘉陞 簡浩倫 黃敬超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意融兼被告黃敬超之法定代理人 黃勇森被 告 謝銘泓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謝文良(已歿)兼被告謝銘泓之法定代理人 范美麗被 告 邱忠義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英娘兼被告邱忠義之法定代理人 邱忠義之父被 告 陳維亮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賴秀珍 兼被告陳維亮之法定代理人 陳志邦被 告 劉學樺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劉旻弦被 告 陳彥希 彭建馨 吳志輪 簡棕灘 施建榮 黃振瑋 林俊安 陳振華 彭聖評 邱○浩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邱○浩之父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48 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10 、142 號、107年度偵字第7904、7905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1100、1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左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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