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6年度,8號
TYDM,106,附民緝,8,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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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唐紳洋(原名唐政民)

被   告 謝昕穎(原名謝菁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智訴緝字第1 號偽證等案件(起訴書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883 、17516 、17607
、17608 、17609 號、94年度偵字第5282、776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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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