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5號
SCDV,109,除,65,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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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厚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永萍 
訴訟代理人 陳妍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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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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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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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福祥 │彰化銀行新竹分行│108年10月31 │404,529元 │NN4467121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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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