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7號
SCDV,109,補,417,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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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陳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銀柜魏金財(威金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應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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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