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5號
SCDV,109,補,405,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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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朝南江朝東、江朝西、張克生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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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