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2號
SCDV,109,補,40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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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彭修泉 
      彭修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紹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3
  7,252 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92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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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