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彭修泉
彭修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紹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3
7,252 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92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