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婕妤、李安妤、李健榮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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