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5號
SCDV,109,補,395,202005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8萬9,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7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1/1頁


參考資料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