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簿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76號
SCDV,109,補,376,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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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富源錦華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秉芳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龐國興 
被   告 董碧宜 
被   告 葉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移交簿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
之聲明第1項為移交簿冊,第3項為印鑑變更,應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各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加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97,768元,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3,397,768元
(1,650,000+1,650,000+97,768=3,397,768),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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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