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富源錦華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秉芳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龐國興
被 告 董碧宜
被 告 葉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移交簿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
之聲明第1項為移交簿冊,第3項為印鑑變更,應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各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加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97,768元,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3,397,768元
(1,650,000+1,650,000+97,768=3,397,768),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