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70號
SCDV,109,補,370,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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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李岦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莫三品即謝賴君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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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