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4號
SCDV,109,補,354,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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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鄒金麟 

上列當事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與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起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甚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部分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 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二、查,依原告民國109年4月21日所提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於事實及理由項記 載「請求中壢區335 地號,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戟新民致字 第3738號囑記破產登記,債權人:破產財團:范振星,破產 人鄒敏雄,60年2月12 日登記,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語 ,惟原告仍未表明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具體金額,致本院 無法特定原告起訴之範圍,且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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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