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9年度,42號
SCDV,109,竹簡,42,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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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王勝 
      楊志明 
      陳碧雪 
      江吳愛雪
視同上訴人 郭梨玲 
      沈明味 
      温炳輝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松妹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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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