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3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廖錦榮
田淑世
被 告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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