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9年度,283號
SCDV,109,竹小,283,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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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被   告 劉新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5時16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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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