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28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被 告 劉新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5時16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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