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高志翔
被 告 陳森彥即陳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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