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調字,109年度,139號
SCDV,109,竹司調,139,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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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代 理 人 陳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聲請,應予駁回。上開駁回部分,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查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地址為日本國大阪市西淀 川區福町1丁目10番17 號,故本件通知書應向外國為送達, 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 システム之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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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