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張金練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張金練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張金練教育基金會為因應財團 法人法施行,乃於民國109年1月31日經第4屆第1次董事會會 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條文,並經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109年5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90073786號函許可變 更,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張金練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爰依法 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張金練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修訂董 事會職權、董事連任人數限制、董事會運作方式,增訂董事 積極資格,及財產保管、運用方法,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 織及管理方法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 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張金練教育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 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 新竹市政府109年5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90073786號函一紙附 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 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