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6號
SCDV,109,法,2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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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史欽泰 

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 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法,經民國10 8 年12月24日第9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 並經經濟部核予許可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 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經濟部109 年 2 月21日經商字第10902404930 號函、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 條、第7-9 條、第11條、第14 -16 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 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 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 更此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9條章程修訂日期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欄所示及第10、12、12-1、13、17、18條條次變 更,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依首開說明 ,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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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