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23號
SCDV,109,司聲,123,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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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王天佑 
相 對 人 傅譯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雖以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乃聲請 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之住所係 在苗栗縣○○鎮○○街00號5樓之1,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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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