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林曉玥
法定代理人 鄭琨驊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
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鄭志朋於民國109年4月2日死亡,然本院查無
其它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鄭孝芊與鄭孝培聲明拋棄繼承之記錄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林曉玥欲辦理拋棄繼承,應提出上
開繼承人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逾期未提出,本院將
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