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75號
SCDV,109,司促,517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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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鄒易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鄒易誠於10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8,339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46,2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39元整及違約金7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6,200元自109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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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