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80號
SCDV,109,司促,5080,202005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8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田子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3,396元整,其中
  已到期本金11,48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1,483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9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13元、違約金
  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
  利率公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