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38號
SCDV,109,司促,4838,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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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蕭凱駿即蕭學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捌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凱駿於民國83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0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緣相對人蕭凱駿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蕭凱駿
  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64元
  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214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蕭凱駿於民
  國87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
  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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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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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748元│     │05月 08日  │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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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80元│     │05月 12日  │      │點二九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524120│     │05月 08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
│ 004│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787941│     │05月 08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
│ 005│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767元│     │05月 13日  │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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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