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蕭凱駿即蕭學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捌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凱駿於民國83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0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緣相對人蕭凱駿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蕭凱駿
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64元
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214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蕭凱駿於民
國87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
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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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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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748元│ │05月 08日 │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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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80元│ │05月 12日 │ │點二九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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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524120│ │05月 08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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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787941│ │05月 08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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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蕭凱駿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767元│ │05月 13日 │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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