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賴沛興
債 務 人 楊志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
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96期,利
率5%,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三)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28,067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
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資料表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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