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34號
SCDV,109,司促,4834,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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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賴沛興 


債 務 人 楊志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
  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96期,利
  率5%,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三)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28,067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
  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資料表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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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