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林語涵即林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零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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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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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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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360元 │108.6.10 │ 20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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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60元 │108.5.20 │ 20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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