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昌益御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諭、紀木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 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諭、紀木景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4號確定在案 ,有債權人所提之上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憑證等影本在卷可 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 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 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 ,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 債務人不履行支付命令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債權憑 證,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