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廖乙潔即廖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廖月華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
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
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
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
二、相對人廖月華於93年5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
息,詎料債務人廖月華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現
尚有283,561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餘欠本
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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