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債 權 人 陳安邦
債 務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票金額400,000元部分,利息起算日應自
退票日開始起算)。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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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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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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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0,000元 │109年4月6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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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000元 │109年4月28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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