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27號
SCDV,109,司促,4327,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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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債 權 人 陳安邦 

債 務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票金額400,000元部分,利息起算日應自
  退票日開始起算)。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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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 1 │400,000元    │109年4月6日   │ 6   │    │
├──┼────────┼────────┼────┼────┤
│ 2 │100,000元    │109年4月28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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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