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78號
SCDV,109,司促,4278,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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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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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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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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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698元     │97.10.24~104.8.31 │19.71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19451元     │93.10.19~93.11.18 │18.25   │    │
│ │        ├─────────┼─────┤    │
│ │        │93.11.19~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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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