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30號
SCDV,109,司促,4230,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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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振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九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
      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
  (二)、查債務人鄭振柱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
      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
      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
      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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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