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20號
SCDV,109,司促,4220,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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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鄭清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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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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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07,391元 │109.2.15  │6.24 │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16日起,以│
│ │     │      │   │新臺幣2,163元按年利率10%計算。 │
│ │     │      │   ├────────────────┤
│ │     │      │   │自109年4月16日起,以新臺幣4,337 │
│ │     │      │   │元按年利率10%計算。       │
│ │     │      │   ├────────────────┤
│ │     │      │   │自109年5月16日起,以新臺幣6,522 │
│ │     │      │   │元按年利率10%計算。       │
│ │     │      │   ├────────────────┤
│ │     │      │   │逾期在3個月至6個月內,按請求金額│
│ │     │      │   │依年息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 │
│ │     │      │   │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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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