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4號
SCDV,109,司,4,20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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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銘森即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
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銘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000號17樓之2)為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芯傳公司 )業於民國108年12月31 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芯傳公司之各 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份 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芯傳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 第11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7年度司司字第232號清算完結 展期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8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9年 度司司字第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9年度司司字第29號清 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芯傳公司109年1月9 日選任 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保 管清冊等件在卷(附於109 年度司司字第29號清算完結事件 卷宗,並經轉印部分資料存於本院卷)。是以,聲請人依前 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芯傳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 銘森為芯傳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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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銘森即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