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鄒建發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 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通知匯款通知函等在卷可稽,經核 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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