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8號
SCDV,108,司執消債清,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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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鄒建發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 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通知匯款通知函等在卷可稽,經核 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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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