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04號
SCDV,107,重訴,104,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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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裴智強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被   告 劉建宏


被   告 朱錦堂 

被   告 朱之賢 



前列朱錦堂朱之賢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被   告 丁健銓 


訴訟代理人 丁富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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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