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裴智強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被 告 劉建宏
被 告 朱錦堂
被 告 朱之賢
前列朱錦堂、朱之賢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被 告 丁健銓
訴訟代理人 丁富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