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13號
107年度選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原 告 吳棋鴻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鍾桂龍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107 年度選字第13號、107 年
度選字第20號),經本院命合併辯論,並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吳棋鴻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先後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選字 第13號、107年度選字第20號受理在案,而原告所為之聲明 相同,主張之基礎事實、爭點及提出之證據資料亦均相同並 可通用,故為避免重複審理及裁判歧異,爰將兩訴合併辯論 及裁判,先予說明。
二、按當選無效之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 120 條第1 項規定,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 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 ,向該管轄法院提起。查原告吳棋鴻與被告同為新竹縣竹東 鎮民代表會第19屆鎮民代表選舉第4選區之候選人,民國( 下同)107年11月24日投票結果,被告以2,635票當選。新竹 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以竹縣選一字第0000000000 號公告被告當選新竹縣竹東鎮第19屆鎮民代表,有該會公告 及選舉公報在卷可稽(本院107年度選字第13號卷【下稱選 字13號卷】第8至12頁),原告吳棋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分別於同年12月19日、12月25日主張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 1項之行為,起訴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此有本件起訴狀
收狀章日期欄可佐,故未逾前開規定30日期間,其等提起本 件訴訟未逾法定期限,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鍾桂龍為現任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里長,登記參選10 7年竹東鎮鎮民代表候選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人 均為鄰長,在地方上均有相當之人脈,為地方選舉之重要 輔選幹部。被告為求勝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07年9月底10月初某 日,在新竹縣○○鎮○○路00巷0號住處,交付新臺幣( 下同)3,000元與具有投票權之訴外人林振南,作為支持 被告競選鎮民代表之賄款。林振南明知被告所交付之款項 有約使其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被告之意,不得收受,竟基 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許以支持被告競選竹 東鎮鎮民代表。
(二)又被告為求勝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 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假藉成立競選總部需要幫忙之理 由,於107年9月底10月初某日,在新竹縣○○鎮○○路00 巷0 號住處,交付款項與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振南,委由林 振南發放與如附表一所示二重里轄內20位鄰長每位鄰長1, 000元至4,000元之工作費,作為支持被告競選鎮民代表之 賄選款項。林振南隨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與附表一所示之鄰長,並言明工作費係被告 所給,作為支持被告競選鎮民代表之賄款。林振南另轉交 上開部分賄款與訴外人羅兆創,由羅兆創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與附表二所示之2位鄰長 ,並言明工作費係被告所給,作為支持被告競選鎮民代表 之賄款。而上開各鄰長明知被告未安排渠等具體工作內容 、現場無點名或簽到簽退機制、無人控管工作情形,被告 所給付之上開金錢,係假借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 上開選舉投票支持被告之賄賂款項,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 犯意當場收受之,而許以支持被告競選竹東鎮鎮民代表。(三)又參照鈞院108年度原選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該案交付賄 賂者1人,收受賄賂者2人,金額共僅3,000元,鈞院依卷 內事證,衡酌社會常情及一般經驗法則,做出妥適合法之 判決。而對比本案,被告所為係大規模、無差別式地組織 性買票,而收受賄賂者均承認交付賄賂者有明示暗示尋求 其等對特定候選人投票支持,其等就發放文宣工作,事前 未受具體指示,過程中無任何監督,事後更無須回報發放 情形及結果,所收取之「工作費」實係買票錢,並就所涉
投票受賄罪均表示認罪,經原告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按選舉制度係民主政治植基之重要制度,投票行賄、投 票受賄均為敗壞選風、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之 公平性,其犯罪嚴重影響公共利益,果若本案被告交付之 款項係勞務之對價,何以交付之對象僅限於鄰長,且不問 其實際是否或可能付出對等之勞務即先行付款,以上均足 認本案交付賄賂之被告意在交款,至收款者是否確實能發 放文宣、參與輔選活動、協助選舉事務則非其所問。不過 假藉發放工作費之名,行投票行賄之實。且選民的政治參 與(例如前往造勢活動場合聽取政見)或投票意向表態( 例如陪同候選人掃街造勢)皆是民主社會選舉活動之常態 ,均不得作為財物賄賂的對價標的,若對選民交付賄賂尋 求支持進而請求選民有進一步的政治參與,即屬買票行為 。惟若本件倒果為因,反而認為選民的政治參與足以合理 化候選人交付賄款之買票行為,將導致跟隨效應(法院認 證以工作費名義進行無差別性之買票並非賄選),則選舉 之公平性必蕩然無存,且嚴重戕害民主政治之基礎。(四)嗣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24日舉辦新竹縣竹東鎮 第19屆鎮民代表選舉,被告獲有投票權之人2,635票之支 持,惟被告於選前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 而對附表一、二所示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 ,所為已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款之犯行,業 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在 案。然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業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被告為 新竹縣竹東鎮第19屆鎮民代表選舉當選人。為此,爰依法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被告即新竹縣第19屆竹東鎮 鎮民代表當選人鍾桂龍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對於為參選新竹縣竹東鎮第四選區竹東鎮民代表有委 請訴外人林振南鄰長,招募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鄰長,並 交付每人3,000元款項乙節不爭執,然款項用途係為幫忙 其在選舉期間,發放文宣、問政說明會環境維護及協助秩 序、陪同拜票等而予以補貼之工資、油錢、餐費等之工作 津貼(工作費),並非賄款,此由附表一及附表二鄰長於 刑事案件偵查中之證述即明。被告將款項交付予林振南時 ,確實有告知該款項之用途係要請各鄰鄰長,幫忙被告從 事上開發放文宣、問政說明會及協同拜票等競選工作,而 予以補貼之工作津貼(工作費)。且林振南將款項轉交予 各鄰鄰長時,確實有委請鄰長協助如下之競選工作: 1、107年10月6日及於107年11月16日分別發送第一波及第二
波文宣,委請各鄰長不定期發送該文宣品。
2、107年10月21日成立競選總部,工作時間為當日8時至13時 許,工作事項為場地佈置、活動秩序管控、活動之餐點竿 備,及活動後之場地清潔並回復原狀等。
3、復自107年11月18日至20日鎮民代表候選人問政說明會場 次及掃街拜票、107年11月23日感恩晚會、107年11月24日 站票箱及107年11月25日謝票行程表,有被告於刑爭案件 偵查中提出之答辯狀證據內容可稽,核與林振南於鈞院刑 事案件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
是被告被告委由各鄰長協助發送文宣、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問政說明會及掃街拜票等皆需要工作經費及大量人力協 助,,從被告委請林振南所發放之工作費,確屬於選舉活 動經費,也屬於被告之人事開支,並非賄選之代價。被告 交付款項之時既未言明要求有投票權人就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反而係要求要協同參與競選活動,顯然被告主觀上 不僅不具備賄賂之意思,客觀上該款項之性質亦與投票權 之行使或不行使不具備對價關係,要非賄賂,應純然僅為 參與競選活動之工資。
(二)至林振南抑或收受款項之各鄰鄰長就收取該款項後需協助 之競選活動為何一節,雖有大部分人未能證述協助之具體 細節工作內容,然衡情,此應為傳達時未明確說清楚所致 。且被告僱請各鄰長協助助選工作之時間,係迄至選舉投 票前夕為止,而被告早在107年11月中旬即遭檢調偵辦, 斯時至107年11月24日投票日尚有1個多禮拜時間,被告本 能繼續進行、規劃競選活動,並要求各鄰長幫忙,實因突 遭偵辦之故,導致後續之競選活動均因此停擺而無法順利 推行。且各鄰長亦可能因鑑於檢方偵辦賄選,事涉敏感, 為避免困擾而不再繼續幫忙競選工作,故產生有人尚未能 工作之情事。因此,是否可因各鄰長所從事之內容,或未 具體說明僱請作業,或未有控管及簽到退機制,而認定係 預作掩護之假工資之名,行賄選之實,容有疑義。再者, 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固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 段競選,惟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 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衡酌協助競選工 作期間係自107年10月6日至107年11月25日止,並非單一 次協助競選工作,是依工作時間而言,實未逾越過社會一 般生活經驗,而應屬合理範圍。故收取款項之各鄰長既非 不勞而獲,比較其所付出之勞力與取得之代價係屬相當之 情況下,該款項是否可能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意向,亦 非無疑。又被告選舉經費拮据,在經費有限之情況下,必
然會作最有效之利用,假設被告為求勝選,如以3000元發 放給各鄰長係欲委請其轉發給各鄰選民,則每名選民實際 可分得之金額無幾,根本不可能影響投票意願;又若3,00 0元係為行賄各鄰長,僅向鄰長賄選,對於選情之幫助實 益並不大,故被告在經費有限之情況下當不可能逕為此不 智之舉,益徵本件被告所發放之款項,確實僅係工作津貼 ,而非原告所指稱之賄賂。又被告確實有前往選區各村鄰 拜票,而拜票同時確實亦有鄰長出面陪同拜票。衡情,被 告所交付之款項若為賄款,則各鄰長實無陪同拜票之必要 。
(三)又林振南就其交付之具體工作內容,核與證人林德田、田 國棟、田正財、周金亮、林煥城、傅進祿及傅展南於刑事 審理到場所證相同。且證人莊木郎、范金鑾、陳紹能、古 國維、黃添義、林玉彤、李沐達、邱善棋、彭秋菊、鍾欽 台、羅兆創、傅田生及傅建忠於偵查中均證稱:確有實際 參與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工作、競選期間發放文宣及站票箱 等全部或其中部分之工作等語大致相符。是依上開證人之 證詞及選舉活動文宣、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邀請函、問政說 明會場次表及活動照片等資料,均足以認定附表一及二之 鄰長確有為被告發放文宣、參與競選總部成立活動、問政 說明會、感恩晚會,並在鄰內進行掃街拜票活動,投票日 站票箱等工作之事實,且被告委由被告林振南交付時,係 以「工作費」名義提出,其中有6位鄰長是競選總部成立 當天發放,並要求鄰長協助上開選務工作,附表一及二之 鄰長均當亦係以此理解,難謂被告交付之現金係買票之賄 款。
(四)又107年10月21日競選總部成立,工作時間早上7時許開始 到下午2許結束,工時長達7小時。107年11月21日感恩晚 會活動,自下午5時許開始到晚上8時許結束,時間長達3 小時。107年11月8日至20日舉辦之問政說明會,為下班後 之晚間舉辦,平均每場次約1.5小時。107年11月24日開票 日站票箱,工作時間上午8時許至晚上8時許止,工時長達 12小時。107年10月6日及11月16日發放文宣二次,各鄰區 域幅員及戶數並不相同,無法定時及定量,惟仍有耗費一 定之時間及交通費用。附表一及二之鄰長確實於被告競選 期間均有積極投入進行參與前述競選活動,業據附表一及 二之鄰長證述在卷。是就其等個人各自所述參與之工作項 目及估算之工作時數,除鄰長黃添義以外,基本上均有參 加競選總部成大會,並另搭配發放文宣,或問政說明會場 次、感恩晚會或站票箱等,多數鄰長之工作時間平均落在
至少10小時以上,甚至有高達34小時之鄰長田正財及田國 棟,則依目前社會之經濟價值觀念、動員而來之人所花費 之時間、交通費用、參與活動之勞力付出,並對照目前一 般人力仲介派遣每一平日8小時基本工資1,600元至2,500 元不等之價額,則被告透過林振南發放1,000元至4,000元 不等之工作費,應屬有對價關係。況且在地鄰長之身分及 影響力或有不同,參與選舉之工作量、工作內容、鄰里範 圍、所花費協助選舉時間長短、交通費用、餐飲費用多寡 之實際差異,或有所不同,但各該鄰長等因係臨時性之輔 助選務工作而投入工作,當地鄰民對於鄰長有一定信任度 及說服力,及對候選人認同感之加強,縱其等取得較為基 本工資較優惠之報酬,亦屬合情合理,尚不能以其因所領 取之工作費與選舉事務相關,即認所收受之金額為賄款。 末以,每鄰之戶數、人口數、地區幅員及距離各不同,發 放文宣及拜票活動之行程在時間上相當耗費,往往未能明 確計算各種選務活動之前置時間、交通時間及活動結束後 之清潔時間,若全盤加以考量,亦難遽謂被告所給予之工 作費與社會一般提供勞務的報酬顯不相當。綜上,依林振 南、附表一及二之鄰長於被告競選期間所從事之輔選工作 與各別所收受的工作費應有關聯性,且屬相當。(五)又林振南僅為國中畢業,其身為鄰長處理鄰內事務全憑其 個人經驗均可掌握,並非必須依賴電腦操作或紙上文書。 又其在二重里土生土長,對於附表一及二之鄰長相當熟識 ,就其在地方上往來活動,憑其經驗亦能追蹤鄰長於選舉 期間工作項目之參與程度,此由林振南於刑事案件審理中 能明確證述及細數每位鄰長工作內容即明,是起訴意旨就 被告未安排具體工作內容、未能控管工作情形,被告以此 假借給付工作費用以行賄,顯有誤會。至原告雖主張被告 及林振南於就投票行賄及收賄之犯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被告雖就偵查筆錄中簽名自白之事實不予爭執,然被告 或林振南均突然被帶至警局甚感訝異與惶恐。又警方於製 作筆錄前一再告知被告及林振南選舉不能給錢,有給錢就 構成賄選,被告及林振南因此誤認其等行為已構成犯罪, 始於筆錄上簽名。又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自白不得 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本件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則被 告是否構成投票行賄罪即屬有疑。況依選罷法第128條規 定,基於當選無效之訴之強烈公益性,被告之自白不得作 為本件民事訴訟上之認諾或訴訟上自認,並此敘明。(六)綜上,被告委請林振南僱請附表一及二所示鄰長幫忙從事 競選工作,鄰長之實際工作內容雖無執行嚴謹之控管機制
或簽到退機制,惟相關費用之金額,亦未悖於常情,並屬 相當。另林振南交付款項時,亦未要求伊需向各收受款項 之人表達需投票支持被告之意思。是以,縱有收受款項之 人認為該款項係屬賄款,亦當僅係該個人臆測之詞,因此 ,被告所交付之款項,與投票權之行使確實無對價關係, 要非賄賂,被告實無該當投票行賄罪可言。被告既無違反 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事實,自無該當同法第120條第 1項第3款之當選無效事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吳棋鴻與被告同為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第19屆鎮民 代表選舉第4選區之候選人,該選舉於107年11月24日投票 結果,被告以2,635票當選。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 月30日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93號公告被告當選新竹縣 竹東鎮第19屆鎮民代表。
(二)原告二人於公告當選名單日起30日內對被告提起本件當選 無效之訴。
(三)被告因違反選罷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8年度選訴字 第10、1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就竹東鎮長選舉部分,係 與訴外人羅吉祥共同犯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 月。褫奪公權2年。另就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與林振南、 羅兆創就竹東鎮鎮民代表選舉共同犯交付賄賂罪部分,則 為無罪之諭知,有前開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按。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9月底10月初某日,在新竹縣○○鎮○ ○路00巷0號住處,交付3,000元與林振南賄選買票;並假藉 成立競選總部需要幫忙為由,於107年9月底10月初某日,在 其上開住處,交付款項與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振南,委由林振 南發放與如附表一所示二重里轄內鄰長每位1,000元至4,000 元之工作費,作為支持被告競選鎮民代表之賄款。林振南隨 即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賄款與附表一所示 之鄰長。林振南另轉交上開部分賄款與羅兆創,由羅兆創於 附表二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二所示賄款與附表二所示之鄰 長,因認被告對於附表一、二所示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 及交付賄賂,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款罪等情。 被告對於其為參選系爭選舉而委請林振南鄰長,招募附表一 及附表二所示鄰長,並交付每人如附表一、二款項乙節並不 爭執,然辯稱:系爭款項用途係為渠等於選舉期間,幫忙伊 發放文宣、問政說明會、環境維護及協助秩序、陪同拜票等 活動等而予以補貼之工資、油錢、餐費等之工作費,並非賄
款等語。是本件爭執之點厥為:被告或林振南、羅兆創發放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是否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 賄選罪?被告是否因此而有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之當選無 效事由?述之如下:
(一)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 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 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 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 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 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 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 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 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 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 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 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 又是否對價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 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之 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 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 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在選舉 期間,某特定候選人之支持者,其出錢僱請他人分發傳單 或參與造勢等,苟目的係為助長特定候選人之聲勢,因非 在約使受僱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則其支付之 財物應認係僱請他人服勞務之對價,實難認該支持者有行 賄的主觀犯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號、100年度 台上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二)查林振南於前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你於何時、何 地收到鍾桂龍交給你的現金3000元?)107年9月底、10月 初在鍾桂龍家裡,鍾桂龍交給我7萬2000元,其中3000元 是我的。(這一筆現金款項的性質為何?)鍾桂龍說他里 長要轉換跑道選代表,鍾桂龍問我能不能幫他做選務的事 情,算我幫他做選務的工錢。(鍾桂龍在交給你這筆錢時 是要你幫忙選務工作,他有無明確表示說要買你這一票還 有鄰長的那些票數?)沒有,鍾桂龍說他選代表,他身體 也不好,他叫我幫忙他所有選舉的事務。(鍾桂龍交給你 3000元,最後有無影響你投票的意向,比如你原本不投,
你拿了3000元就改投他?)沒有,這3000元是我幫鍾桂龍 做事的勞動,至於選票我是看個人的政見,個人平常為百 性服務的事情。(當時你交這些錢給附表肆或附表伍《按 即本件附表一、二,下同》的鄰長時,你有無跟他們說要 投鍾桂龍一票?有無表示買票的意思?)沒有。我跟鄰長 說里長要轉換跑道選代表,他身體不好,要叫我們鄰長大 家幫忙他,幫他選務各種發傳單的工作。(為何6鄰林德 田是給4000元?)因為林德田是做客家美食,他有賣麻糬 ,總部成立那天跟他買了150斤麻糬,他一個人忙不過來 ,我就說請他爸爸、太太在總部成立那天來弄麻糬給鄉親 吃,所以才多了1000元給他。(就13鄰黃添義部分,依照 起訴書附表有分三次,分別是107年初、107年10月20日、 107年11月初,每一次都是發1000元,為何黃添義部分是 這樣處理?)我第一次交1000元給黃添義時,黃添義說另 外發傳單跟感恩晚會的時候,他怕他去遊覽沒有到場,因 為沒有到場做事就不能給他,結果黃添義那天沒有去遊覽 ,感恩晚會有來,所以我看到他,我又給他。(為何22鄰 的羅兆創是給4000元?)因為羅兆創是民防的中隊長,所 有的場地、出租、道路都是他要去分局申請,我那1000元 是多給他加油的錢。(為何20鄰的傅健忠是給2000元?) 因為傅健忠要上班,他答應我只能發宣傳單跟總部成立, 感恩晚會、米粉場他沒辦法到,他工作量沒有到那些,我 才給他2000元。(依照你方才所述給鄰長的工作費,是會 依照不同工作程度,基本上以1000元為基準,再按照發文 宣、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問政說明會、感恩晚會或你 們在偵訊說站票箱等工作,有做就全部給3000元,只做部 分或多做哪裡的就會用增減1000元的標準來發,是否如此 ?)是。(成立大會當天,附表肆、附表伍的鄰長是否都 有到場?)那天鄰長都有到場,有的6點多就來,有的7點 多來,我跟鄰長是說8點鐘開始,一定要到達。(競選總 部成立大會大約幾點結束?)10點半來賓致詞,所有鄰長 上去穿背心拿旗幟,到12點20分來賓致詞結束後,就弄客 家點心給600、700位鄉親吃,之後吃飽結束,垃圾分類, 椅子收起來,椅子收起來,棚子收起來,場地歸還給五穀 廟,大約14點多了。…10月初第一波文宣時,每個鄰長我 都有拿,因為每個鄰的戶數不同,有1000多戶的,有幾百 戶的,我按照他那一鄰的戶數拿宣傳選舉單給他,拜託鄰 長家家戶戶去發。(附表肆、附表伍的鄰長都有拿到文宣 嗎?)有,這20位鄰長都有拿到我的文宣,10月初跟11月 初兩次的文宣,而且我有看他們每一家都有去發,我有去
看。(附表肆、附表伍的鄰長有參與問政說明會的場次是 哪些人?)11月14日中興路有田國棟、田正財、第2鄰鄰 呂信雄;11月15日東明木材行有周金亮、林玉彤;11月16 日屋有劉邦鑑、還有一個林什麼的我忘記名字了;11月11 日中央路有莊添保、黃添義、林玉彤;11月17日民族公園 有邱善祺、田國棟、田正財,田國棟、田正財這兩位鄰長 是每一場都有到;11月17日民權路有傅進祿,那是他那一 鄰的管區;11月18日明星社區土地公廟有傅田生、傅健忠 、羅兆創、孫茜;11月19日三重埔的,田國棟、田正財有 去;11月20日萬善祠也是田國棟、田正財有去,還有我開 宣傳車去。(選舉期間有掃街拜票,是否如此?)是。一 場掃街拜票大約花多少時間?因為我們那邊是五個里,算 是一個代表的選區,大約兩個鐘頭就可以走完。(你方才 提到107年11月21日或23日有舉辦感恩晚會,是否如此? )有。(感恩晚會也是所有鄰長都有來嗎?)那22個有來 ,就跟競選總部成立的意思一樣,五點半開始,他要先來 幫我排椅子、掛旗子、弄好卡拉OK。(關於107年11月24 日選舉日當天在投開票所站票箱,為何要安排鄰長站票箱 ?目的為何?)每個候選人都有派人站票箱,大家都是自 己鄰的鄉親,因為規定不能在選舉區域幾公尺內拉票,就 順便看著不要給人家拉票…下午5黠開完票以後,唱票時 要順便看票是有效票或無效票,我去站票,假如我的候選 人鍾桂龍幾票,我隨時報回總部。(你如何安排附表肆、 附表伍的鄰長去這些投開票所?)二重國中那邊是3鄰、4 鄰、6鄰、7鄰的投票區域,那四個鄰長要去,二重五穀廟 在街上,1鄰、2鄰的人口數比較多,那兩個鄰長在那裡, 二重國小有四個開票箱,8鄰、9鄰、10鄰、11鄰、12鄰那 些外圍比較鄉下的全部都集中在二重國小開票,所以那些 鄰長全部集中在二重國小這個票箱。…這3000元如果從一 般外面人力仲介公司找的話是不止這個錢的,但因為基於 鄰長、里長大家都有一個人情在,3000元也不是算很多, 但做的事情確實是很多。(你如何控管附表肆、伍這些鄰 長,哪些人有幫忙,哪些人沒有幫忙,或是有人領了錢而 沒有工作,偷雞摸狗或打混?)因為我國中畢業,我也不 會電腦,我就沒有寫那種簽到簽出,但因為我土生土長二 重埔50幾年,我56歲、55歲了,我從小在那裡長大,我當 了四年鄰長,每個鄰長每年都有出去自強活動,每個鄰長 我都認識,他有來、沒有來我都知道。…我從鍾桂龍家拿 7萬2000元後,我問過所有鄰長,二重里有27個鄰長,有 的上班、有的出國,他沒有空的,我沒有給他,我就把剩
下的錢交還給鍾桂龍。(為何是均價3000元?)因為發宣 傳單、總部成立這些事情,時間算起來,一個鄰長的工資 我認為是...。(所以是你自己決定是3000元的嗎?還是 你跟鍾桂龍討論過?我跟鍾桂龍討論過,做這些事情差不 多是3000元。(為何9鄰的古國維只有1000元?)因為古 國維只答應來幫忙競選總部那一天,剩下的他說工廠忙要 加班,他沒有辦法,他直接拒絕我,所以他只能拿1000元 ,2000元我就退還給鍾桂龍。」等語(見本院選20號卷第 242至258頁),核與林德田證稱:「(你在107年9、10月 間是否有收林振南所交付給你的現金3000元?你有到競選 總部去搗麻糬,請簡單說明過程?)在10月初有發文宣的 動作,之後在10月21日是競選總部成立,有做選務工作的 幫忙。(所以這筆款項是要支付協助鍾桂龍競選代表期間 的工作費,是否如此?)是。(林振南交給你時是如何說 的?)林振南就說有沒有時間幫忙整理場地,幫忙服務一 下。(你的部分有領取4000元,高於其他鄰長,多了1000 元,原因為何?)因為麻糬是我們家承作的,這部分我們 比較熟練,所以他請我爸爸跟我老婆到現場。(所以是貼 補他們三位的工錢?)對。除了10月21日競選總部成立大 會的工作之外,你剛才說你有發文宣,你發了幾天、幾次 的文宣?份數?)發了兩次,以我們那一鄰幾戶來發。何 時發的?)10月初跟11月初。(你花了多少時間?)每一 次將近要40分鐘,因為住戶很散,我是騎摩托車逐戶去發 的。(11月23日還是21日有感恩晚會,你有到場嗎?)有 。(就感恩晚會的部分,你從事何種工作內容?)在二重 埔五穀廟的前面廣場,一開始是擺桌椅等事前準備工作, 還有中間麻糬的部分,後續結束時給他們吃的小點心,我 有幫忙裝、傳遞,最後在整理、收垃圾。(你在感恩晚會 花了多少時間?)那一天是下午4點多到,到晚上8點半, 大約4個半小時。(林振南有無跟你說交給你這個錢是要 買你一票去投給鍾桂龍?)沒有。」等語(見本院選20號 卷第259至262頁);及田國棟證稱:「(107年10月21日 你是否有在鍾桂龍二重埔五穀宮廟前的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收到林振南交給你的現金3000元?)是。(林振南交給你 這筆錢是如何說的?)林振南有說工作費。(要做什麼樣 的工作?)競選總部成立幫忙排椅子、上台拿旗子、說明 會來幫忙。107年10月21日的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你是幾 點到場、幾點離開?)早上7點多去,下午1點多走,總部 成立完成之後才走。你有無協助此份表格所列出的問政說 明會?場次為何?)11月11日的三重里萬善祠,11月12日
的柯湖里,11月13日的員山里,11月14日的中興路呂政權 府上,11月15日的光明路東明木材行,11月17日的旭光社 區,11月18日的明星社區土地公廟,11月19日的田文國狀 元城,11月20日的頭重里萬善祠,我剛才所述就是我有參 加這些場次的問政說明會。(你參加的這些場次中,除了 你之外,還有哪幾個鄰長曾經跟你一起參加這些問政說明 會?)我叔叔田正財,其他的我沒有印象。你有無參加11 月21日的感恩晚會?)有。(107年11月24日投票當天, 你有無去投開票所站票箱?)有,我有站五穀宮廟的投開 票所。(你在那邊是待一整天嗎?)對。」等語(見本院 選20號卷第269至272頁);及田正財證稱:「(107年10 月21日在二重埔五穀宮廟的鍾桂龍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 你是否有收到林振南交給你的現金3000元?)有。(當時 林振南如何跟你說這筆錢的用途及用意?)林振南說里長 要換跑道,叫我幫忙做事情。(幫忙做什麼事?)很多, 競選總部成立一直到結束都有。…我都是跟田國棟一起去 的。我有參加11月11日的三重里萬善祠,11月12日柯湖里 、11月14日學府路72號原彭金和府前、11月15日東明木材 行,11月17日旭光民族公園、11月18日明星社區土地公廟 、11月19日田文國狀元城,11月20日頭重里萬善祠。(你 們在問政說明會的場地要負責什麼工作?)排椅子、收椅 子、掃地、裝米粉給人家。(除了問政說明會之外,你有 無參加11月21目的感恩晚會?)有。(107年11月24日開 票當天,你有無去投開票所站票箱?)有,我在五穀宮廟 的投開票所」(見本院選20號卷第274至277頁);周金亮 證稱:「(你在107年10月間是否有收到林振南所交付給 你一筆現金3000元?)有。…時間我不知道,地點在我家 ,林振南問我說里長要選代表,有沒有空幫忙,我說可以 ,他就拿給我3000元,叫我做工作費。我在10月初和11月 初有發兩次文宣。(你有無參加107年10月21日競選總部 成立大會的工作?)有。我從上午7點就去那邊擺桌子、 擺椅子、發水,上午10點多上去台上造勢。中午12點多我 還有幫忙發米粉,清掃環境以後,下午2點多離開。(你 有無參加鍾桂龍問政說明會?場次為何?)我有參加11月 15日光明路東明木材行的問政說明會。(當天你在問政說 明會協助何事?做何工作?)幫忙擺椅子,把米粉送給到 場的人吃。(107年11月24日投票當天,你有無去站票箱 ?)有,我在二重國小的投開票所。(你大約是幾點到場 、幾點結束離開?)早上8點到場,到開票完登記票數回 報總部,差不多晚上5點多,一整天。(林振南給你這
3000元時,你覺得有無影響你投票的意向?有無跟你說要 買你這一票去投給鍾桂龍?)應該不會」(見本院選20號 卷第280至283頁);林煥城證稱:「(107年10月21日在 二重埔五穀宮廟鍾桂龍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你有無收到林 振南交給你的現金3000元?)有。(林振南交給你這筆現 金3000元時,他如何跟你說?)林振南說10月21日競選總 部成立時,搬椅子那些工作。(那一天的工作以外,你你 還有無幫忙做發文宣、問政說明會、感恩晚會或站票箱? )站票箱、問政說明會。我有參加11月8日中興路一段147 號伯公廟這一場。(11月24日投開票當天,你有無去站票 箱?)有,我有去二重國小的投開票所。(林振南交給你 3000元時,你收下有無覺得改變你投票的意向?你有無覺 得是鍾桂龍要買你的票,然後你投給他?)沒有,林振南 說是工作錢」(見本院選20號卷第285至288頁);傅進祿 證稱:「(107年9月或10月間,你有取得一筆林振南所交 付的現金3000元,於何時、何地?)時間我忘記了,地點 在我家中。(林振南交給你這筆現金3000元時,他如何向 你說明這筆款項?)林振南說是工作費,要到競選總部幫 忙排椅子。(選總部成立大會當天,你幾點到場、幾點離 開?)我是上午8點到場,下午...應該是傍晚離開,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