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7年度,4號
SCDV,107,家訴,4,20200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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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   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   告 黃亜庭(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庭(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博(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瑋(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鄧麗娟(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月娥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 



      鄭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   告 林劉玉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   告 王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   告 黃玉麟 

法定代理人 黃清澤 

被   告 陳清標 

      陳炎祥 






      陳振乾 

      陳振坤 

      林陳貞 

      陳真  

兼上6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雪  


被   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0巷00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0頁第19行即附表二繼承人欄位關於「劉玉霞」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劉玉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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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