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 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 告 黃亜庭(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庭(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博(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瑋(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鄧麗娟(即黃國津之承受訴訟人)
黃月娥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
鄭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 告 林劉玉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 告 王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 告 黃玉麟
法定代理人 黃清澤
被 告 陳清標
陳炎祥
陳振乾
陳振坤
林陳貞
陳真
兼上6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雪
被 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0巷00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0頁第19行即附表二繼承人欄位關於「劉玉霞」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劉玉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