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37號
SCDM,109,訴,337,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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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淵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6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淵博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經不知 情之友人邱子平(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同意,取得新竹縣○○鄉○○段○○○段 000 ○00000 ○000 ○000 ○地號(重測後為新竹縣○○鄉 ○○段000 ○000 ○000 地號,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土地之 使用權後,明知自己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犯意,於108 年3 月18日前某不詳時間,使與其具有犯 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老闆」之人,自不詳 處所為他人清除、載運夾雜廢木材、廢塑膠、水管及泡棉等 物在內之建築事業混合廢棄物至系爭土地上棄置。嗣新竹縣 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竹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於108 年3 月18日至系爭土地稽查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3 款、第4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 回填、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案被告姜淵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係於109 年4 月28日經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4 月27日竹檢永廉108 偵6330字第1099 013465號函附卷可稽。惟查,被告於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本 院產生訴訟繫屬後之109 年5 月9 日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 紙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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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