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9年度,6號
SCDM,109,聲再,6,202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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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戴允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808 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08 號刑事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有何無 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刑事聲請再審狀1 份可 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 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此一欠缺,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前開欠 缺,是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爰依法駁回其聲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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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