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戴允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808 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戴允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戴允睫請求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聲 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者,本件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