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星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星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星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