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華蓓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四月八日連帶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一百六十萬元,約定自八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止 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採機動利率,並約定應按月定時付 息,如有違約,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應清償借款之本金、利息外,逾期清 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即未繳息,債務即已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繳款歷史交易查詢一紙為證。乙、被告方面:認諾原告之請求。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 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為被告當庭認諾, 業有審理筆錄在卷足稽,依前揭法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百三十六萬六千七 百六十九元,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七 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依上開法律規定自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
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毓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記官 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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