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75號
SCDM,109,易,175,202005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4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貳佰玖拾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陳奕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自民國107 年3 月起,先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吳佳倫 誆稱要在柬埔寨金邊投資開設嬰兒用品店,邀請吳佳倫一 起創業,之後再向吳佳倫訛稱可先投資外匯車,投資新臺 幣【下同】40萬元,1 個月即可拿回80萬元等語,致吳佳 倫陷於錯誤,而於107 年4 月18日中午某時許,在吳佳倫 所任職、設址於苗栗縣○○市○○○路000 號之六甲媽咪 店交付現金40萬元予陳奕溏指定之收款人張皓瑋。(二)其又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吳佳倫誆稱要在柬埔寨金邊 加盟連鎖便利商店,並以其父親在金邊有開設建設公司、 父母與金邊的建設公司很熟、父母的朋友也要一起加盟開 設共3 間OK便利商店、1 間店每月可有美金3 萬元之利潤 等語取信吳佳倫,再訛稱1 間店要資金210 萬元,需給付 簽約金、架設硬體設備、進貨等成本資金,致吳佳倫陷於 錯誤,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交付 方式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張皓瑋黃瑋甯【原名黃巧 芸】、陳仕勳李柏毅、吳育鋮、黃文興莊靖玟、鄭雅 婷、錢紫璇林育菁等10人涉嫌詐欺部分,業經檢察官另 為不起訴處分)。嗣吳佳倫發覺受騙後提出告訴,始悉上 情。
二、案經吳佳倫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奕溏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 判程序中均坦白承認(見他卷一第195 至202 頁、他卷二第 48至52頁、本院卷第56頁、第86頁、第93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吳佳倫於偵查中之指訴相符(見他卷一第94至99頁、 他卷二第43頁),復經證人錢紫璇張皓瑋莊靖玟、黃文 興、林育菁鄭雅婷陳仕勳王致理、吳育鋮於偵查中證 述在卷(見他卷一第191 至192 頁、他卷二第5 至15頁、第 35至36頁、第48至49頁),並有告訴人吳佳倫與被告之通訊 軟體LI NE 對話紀錄(見他卷一第6 至47頁、第49至54頁、 第56至58頁、第65至74頁、第76至79頁、第81至87頁)、告 訴人吳佳倫與證人張皓瑋、吳育鋮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見他卷一第88至89頁、第147 至148 頁、第143 至144 頁 )、匯款明細(見他卷一第62至63頁、第100 至101 頁、第 103 至104 頁)、網路轉帳紀錄(見他卷一第109 頁、第11 4 至117 頁)、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他卷一第118 至 123 頁),及合約背書影本、買賣授權書翻拍照片各1 份( 見他卷一第64頁、第86頁)、告訴人吳佳倫之華南商業銀行 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第一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 0 號帳戶、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日勝國際 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暨 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見他卷一第105 至108 頁、第110 至 113 頁、第129 至130 頁、第131 至133 頁、第134 至136 頁)、107 年5 月23日之中國信託銀行【下稱中信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他卷一第109 頁)、范揚 傑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 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1 份(見他卷一第 124 至125 頁)、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見他 卷一第126 頁)、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 照片1 張(見他卷一第127 頁)、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紀錄翻拍照片1 張(見他卷一第128 頁)、郵局存款人收執 聯影本1 紙(見他卷一第137 頁)、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1 紙(見他卷一第138 頁)、中信銀行新台幣存提款交易 憑證影本1 紙(見他卷一第139 頁)、107 年7 月31日之台



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 紙(見他卷一第140 頁) 、107 年10月28日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 張( 見他卷一第141 頁)、吳佳倩之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 份(見 他卷一第145 至146 頁)、吳建忠之彰化銀行五分埔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 份 (見他卷一第149 至150 頁)、107 年5 月23日之國泰世華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 張(見他卷一第151 頁)、證人張皓瑋之頭份斗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 張(見他卷一第152 頁)、證人莊靖 玟之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翻 拍照片1 張(見他卷一第153 頁),復有第一銀行總行108 年7 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81287 號函暨所附證人林育菁之開 戶資料1 份(見他卷一第156 至157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08 年7 月15日儲字第1080160403號函暨所附黃瑋甯 、證人張皓瑋錢紫璇之開戶資料1 份(見他卷一第159 至 161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 年7 月12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94591號函暨所附黑總國際車業有 限公司之開戶資料1 份(見他卷一第163 至164 頁)、中信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50 216 號函暨所附李柏毅、證人莊靖玟、鄭雅婷之開戶資料1 份(見他卷一第166 至169 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7 月16日營存字第10850205001 號函暨所附證人陳仕勳之開戶 資料1 份(見他卷一第173 至174 頁)、造橋鄉農會108 年 8 月5 日造鄉農會字第1082000135號函暨所附證人黃文興之 開戶資料1 份(見他卷一第188 至189 頁反面),以及證人 莊靖玟所提供之對話紀錄1 份(見他卷二第16至29頁)、證 人陳仕勳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1 份(見他卷二第30至31頁)、證人林 育菁之第一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 暨交易明細影本1 份(見他卷二第32至33頁)、證人黃文興 之造橋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 細影本1 份(見他卷二第34頁)、黃煒甯之頭份上公園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10月21日至107 年12月21 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見他卷二第39至40頁)等件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被告就事實欄一(二)之詐欺取財犯行,有如附表所示分



30次指示告訴人給付之情形,然其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 犯意,以相同手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 論以單純一罪。
(三)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2 次詐欺取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合法途徑 賺取錢財,且自104 年間起至106 年間止已陸續詐騙多名 被害人財物並經法院判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竟不知悔悟,又萌生貪念,以詐欺手段詐 騙他人財物,損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造成社會信任感危 機,影響交易秩序,本件詐欺犯行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逾 330 萬元,犯罪情節非輕,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大學肄 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 名3 歲幼子,入監前在自 家建設公司上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前後段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 示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一 )、(二)所分別詐得之40萬元、293 萬1,000 元(起訴書 誤載為287 萬1,000 元,應予更正),均為其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 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交 付 方 式 │ 金 額 │
├──┼──────┼───────┼─────────────┼────┤
│ 1 │107年4月18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黃煒甯│2萬元 │
│ │下午5 時43分│ │之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許 │ │64號帳戶內 │ │
├──┼──────┼───────┼─────────────┼────┤
│ 2 │107年4月23日│苗栗縣頭份市中│交付現金予陳奕溏指定之收款│30萬元 │
│ │下午5 時30分│央路708 號之思│人張皓瑋 │ │
│ │許 │夢樂賣場 │ │ │
├──┼──────┼───────┼─────────────┼────┤
│ 3 │107年4月30日│苗栗縣某郵局 │臨櫃匯款至黃煒甯之頭份郵局│10萬元 │
│ │下午1時9分許│ │8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內 │ │
├──┼──────┼───────┼─────────────┼────┤
│ 4 │107年4月30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陳仕勳│2萬元 │
│ │某時許 │ │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1090│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5 │107年5月1日 │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李柏毅│3萬元 │
│ │下午4時12分 │ │之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1605│ │
│ │許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6 │107年5月14日│苗栗縣頭份市中│交付現金予陳奕溏指定之收款│30萬元 │
│ │某時許 │央路708 號之思│人吳育鋮 │ │
│ │ │夢樂賣場 │ │ │
├──┼──────┼───────┼─────────────┼────┤
│ 7 │107年5月16日│苗栗縣頭份市八│由吳佳倫請同事轉交現金予陳│50萬元 │
│ │晚上9時9分許│德一路193 號之│奕溏指定之收款人張皓瑋 │ │




│ │ │六甲媽咪店 │ │ │
├──┼──────┼───────┼─────────────┼────┤
│ 8 │107年5月23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黑總國│3萬元 │
│ │晚上9 時16分│ │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
│ │許 │ │為陳麒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9 │107年5月23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黑總國際│5,000元 │
│ │晚上9 時31分│ │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
│ │許 │ │陳麒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0 │107年5月23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黑總國│2萬5,000│
│ │晚上10時12分│ │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元 │
│ │許 │ │為陳麒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1 │107年5月23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黑總國│7,000元 │
│ │晚上10時19分│ │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
│ │許 │ │為陳麒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2 │107年5月23日│苗栗縣頭份市中│由吳佳倫請弟弟范揚傑轉交現│9萬元 │
│ │晚上某時許 │華路916 號之兆│金予陳奕溏指定之收款人吳育│ │
│ │ │豐銀行頭份分行│鋮 │ │
├──┼──────┼───────┼─────────────┼────┤
│ 13 │107年5月24日│苗栗縣頭份市中│由吳佳倫請弟弟范揚傑臨櫃匯│10萬元 │
│ │上午9 時46分│華路916 號之兆│款至黃文興之造橋鄉農會帳號│ │
│ │許 │豐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4 │107年5月24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莊靖玟│49萬元 │
│ │下午2 時53分│ │之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125│ │
│ │許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15 │107年5月25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5萬元 │
│ │晚上10時52分│ │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12540│ │
│ │許 │ │277899號帳戶內 │ │
├──┼──────┼───────┼─────────────┼────┤
│ 16 │107年5月25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5萬元 │
│ │晚上10時53分│ │中信銀行八德行帳號00000000│ │




│ │許 │ │7899號帳戶內 │ │
├──┼──────┼───────┼─────────────┼────┤
│ 17 │107年5月29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5萬元 │
│ │下午2 時19分│ │中信銀行八德帳號0000000000│ │
│ │許 │ │99號帳戶內 │ │
├──┼──────┼───────┼─────────────┼────┤
│ 18 │107年5月29日│苗栗縣頭份市中│臨櫃匯款至莊靖玟之中信銀行│22萬元 │
│ │下午3時8分許│央路56號之玉山│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銀行頭份分行 │帳戶內 │ │
├──┼──────┼───────┼─────────────┼────┤
│ 19 │107年6月20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10萬元 │
│ │下午1 時42分│ │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12540│ │
│ │許 │ │277899號帳戶內 │ │
├──┼──────┼───────┼─────────────┼────┤
│ 20 │107年6月25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5萬元 │
│ │下午2 時58分│ │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12540│ │
│ │許 │ │277899號帳戶內 │ │
├──┼──────┼───────┼─────────────┼────┤
│ 21 │107年6月25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2萬元 │
│ │下午3時許 │ │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12540│ │
│ │ │ │277899號帳戶內 │ │
├──┼──────┼───────┼─────────────┼────┤
│ 22 │107年7月3日 │苗栗縣頭份市中│臨櫃匯款至莊靖玟之中信銀行│10萬元 │
│ │某時許 │華路951 號之中│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信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內 │ │
├──┼──────┼───────┼─────────────┼────┤
│ 23 │107年7月5日 │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3萬元 │
│ │下午1時36分 │ │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12540│ │
│ │許 │ │277899號帳戶內 │ │
├──┼──────┼───────┼─────────────┼────┤
│ 24 │107年7月14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莊靖玟之│5萬元 │
│ │晚上11時44分│ │中信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12540│ │
│ │許 │ │277899號帳戶內 │ │
├──┼──────┼───────┼─────────────┼────┤
│ 25 │107年7月31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鄭雅婷│1萬2,000│
│ │下午7 時20分│ │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元 │
│ │許 │ │號帳戶內 │ │
├──┼──────┼───────┼─────────────┼────┤
│ 26 │107年8月12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錢紫璇之│5萬元 │
│ │凌晨0 時25分│ │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許 │ │號帳戶內 │ │
├──┼──────┼───────┼─────────────┼────┤
│ 27 │107年8月14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林育菁之│5萬元 │
│ │晚上9時2分許│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帳號284507│ │
│ │ │ │14141 號帳戶內 │ │
├──┼──────┼───────┼─────────────┼────┤
│ 28 │107年8月14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至林育菁之│5萬元 │
│ │晚上9時3分許│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帳號284507│ │
│ │ │ │14141 號帳戶內 │ │
├──┼──────┼───────┼─────────────┼────┤
│ 29 │107年9月26日│苗栗縣某處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張皓瑋│3萬元 │
│ │下午3 時17分│ │之頭份斗煥郵局帳號00000000│ │
│ │許 │ │142130號帳戶內 │ │
├──┼──────┼───────┼─────────────┼────┤
│ 30 │107年10月28 │苗栗縣某處 │現金存款至帳號000-00000000│2,000元 │
│ │日凌晨0時30 │ │142951號帳戶內 │ │
│ │分許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