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9年度,12號
SCDM,109,原附民,12,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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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俊才
被   告 吳瑞元

      詹宇恩



      陳孟庭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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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