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樟
陳進鏞
劉家堂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偉民律師
被 告 林文榮
王蔡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8440號、第8941號、第100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樟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陳進鏞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鄒金泉簽立之借據壹張、本票伍張(本票號碼:CH678540、CH678541、CH678542、CH648543、CH678544)、邱斌華簽立之借據壹
張、讓渡證書壹張、本票肆張(本票號碼:CH678536、CH000000CH678538、CH678539),均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家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林文榮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王蔡傳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陳金樟(綽號愛笑、笑哥)夥同陳進鏞(綽號阿文、陳文) 、許宗敏(綽號宗敏、聰敏,另經通緝中,本院另行審結) 、林文榮(綽號阿弟)、劉家堂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恐嚇取財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 陳進鏞、不知情之葉傳基與邱斌華、鄒金泉,於民國106 年 12月21日14時30分許,在莊三妹位於新竹縣○○市○○街00 0 號之住處打麻將,因邱斌華放出1 張牌讓鄒金泉胡牌,陳 進鏞即假借其2 人合謀詐賭為由,於同日近15時許撥打行動 電話給於上開住處附近等候之陳金樟,約過2 、3 分鐘後, 陳金樟隨即率同許宗敏、林文榮及劉家堂等人進入上開處所 ,進門後高喊「抓到了」,劉家堂、許宗敏隨即徒手毆打及 腳踹邱斌華、鄒金泉,林文榮在旁助勢,陳進鏞又命邱斌華 、鄒金泉將身上財物及行動電話交出,邱斌華、鄒金泉遭受 陳金樟率同多數人助勢威嚇及劉家堂、許宗敏共同毆打等情 ,心生畏懼,不得已將其2 人身上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 25,000元及行動電話2 支交給陳進鏞,陳進鏞再以強迫語氣 命邱斌華、鄒金泉交出其2 人汽車鑰匙,交由許宗敏、劉家 堂持以至其2 人汽車車內翻搜財物,其餘人等則持續將邱斌 華、鄒金泉控制於屋內,嗣許宗敏2 人因於車內未尋得財物 ,陳進鏞等人復脅迫邱斌華承認詐賭及拿出金錢,邱斌華不 從,劉家堂、許宗敏再次徒手毆打邱斌華,終致邱斌華受有 右側前胸壁挫傷、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等傷害,鄒金泉受有 小擦傷(並未至醫院驗傷)。嗣後陳進鏞藉詞邱斌華2 人詐 賭被抓必須懲罰,必須各賠償25萬元云云,由許宗敏持空白 本票向邱斌華、鄒金泉恫稱:「你們本票寫一寫,若不寫就 把你們帶出去埋掉。」等語,又致其2 人心生畏懼,分別簽 下面額25萬元之本票各4 紙、5 紙(共9 紙)、25萬元之借 據各1 紙(共2 紙),邱斌華另被迫簽立車牌號碼0000-00 號賓士廠牌自用小客車讓渡證書1 張。陳進鏞要求將邱斌華 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典當以支付上開25萬元款項,許宗敏隨 後即駕駛邱斌華上開自用小客車,劉家堂控制邱斌華乘坐於 不知情之戴明明(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座,於同日18 時49分許,至新竹縣○○市○○路000 號「民安當鋪」欲典 當邱斌華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陳金樟、陳進鏞及林文榮等 人則留在上開處所持續限制鄒金泉自由,不准其離開屋內, 林文榮又受陳金樟指示與劉家堂電話聯繫俾以掌握知悉典當 上開自用小客車情況消息。嗣莊三妹替鄒金泉求情,且鄒金 泉表示嗣後會付款,陳金樟、陳進鏞等人始於同日17時至18 時間某時許釋放鄒金泉自由離去。另許宗敏、劉家堂將邱斌 華帶至上開當鋪後,該當鋪因上開車輛貸款未清拒收,許宗 敏等人於同日19時許,再將邱斌華帶回至新竹縣○○市○○ 街000 號處所,陳金樟、陳進鏞得知上開車輛無法典當後, 再向邱斌華要脅現金未果,陳金樟即再次徒手毆打邱斌華臉 部,許宗敏、劉家堂則在旁架住邱斌華,許宗敏再腳踹邱斌 華,邱斌華在此等脅迫及毆打之下允諾3 天內給錢,陳金樟 、陳進鏞、許宗敏、劉家堂及林文榮等人,始於同日20時許 釋放邱斌華離開上開處所。
二、陳金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7 年1 月3 日15時16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至鄒金泉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向 其恫稱:「我不怕報警,你今天的意思不跟我處理就對了! 是不是?你是今天不讓我處理是嗎?」、「沒關係啦!你不 處理就好了,那我就叫另外一批人去找啦!另外一批人去找 你可能就不一樣啦!」等語,以此加害身體、生命安全之事 由恫嚇鄒金泉交付金錢,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惟因鄒金泉報警處理而未交付財物。
三、陳金樟、許宗敏、林文榮、王蔡傳4 人為朋友關係,許宗敏 之舅舅許建煇因遭遇某不良幫派聚合滋擾,遂於106 年10月 間經由許宗敏介紹而與陳金璋認識,並委由陳金樟代為擺平 前揭滋擾事端,其後許建煇認為陳金樟嗣後就此事端未再聞 問,亦毫無處理作為,另私下付款委託他人出面處理前揭滋 擾事端,陳金樟得知此事後,竟表示不滿,藉機向許建煇要 求36萬元,經雙方議價後,許建煇同意於106 年11月20日支 付陳金樟10萬元,以平息雙方之委託處理事件。陳金樟嗣後 仍不滿足,仍要索26萬元,而為下列行為:
㈠陳金樟與許宗敏、林文榮及王蔡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起訴書誤載為 106 年,應予更正,下同)1 月4 日前幾日及1 月4 日上午 某時許,由陳金樟指使林文榮、王蔡傳、許宗敏3 人,先由 許宗敏書寫備妥「愛笑、0000000000」紙條1 張,再由許宗 敏、林文榮、王蔡傳於107 年1 月4 日12時50分,攜帶空酒
瓶至許建煇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0○0 號住處,由 林文榮、王蔡傳下手丟擲空酒瓶,砸毀該處窗戶玻璃及鋁框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留下許宗敏所寫有「愛笑、00 00000000」紙條1 張。
㈡陳金樟指使許宗敏等人遂行上揭恐嚇取財犯行後,許建煇見 到該紙條,便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至 陳金樟上開行動電話,陳金樟仍執意要索26萬元,基於前開 恐嚇取財之犯意,接續於107 年1 月4 日14時56分許,於電 話通話時向許建煇恫稱:「哼!我甘ㄟ答應他10萬,我還會 叫那囡仔去?」、「你,免…免牽拖到那裡去!你若要,後 面26萬你傳(臺語,意指準備)起來」、「不可能,沒關係 」、「我每天會叫少年仔去」、「阿你自己多保重一下!」 、「盡量不要被他們抓到!到時帶你來修理」、「…弄到你 那間店不能做的嘛!」、「沒關係,好,阿好,阿你自己多 保重!」、「好!我出頭很多!」等語;續於同日21時36分 ,在電話通話中,接續向許建煇恫稱:「后,沒關係,我們 明天一樣會去警察局,后,阿我們大家再來好好那個…好好 玩!我叫記者跟你照相」等語,以此加害身體、生命、財產 安全之事由恫嚇許建煇再交付26萬元,使其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惟因許建煇報警處理而未交付財物。四、嗣經邱斌華、鄒金泉、許建煇報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並扣得鄒金泉簽立之借據1 張、本票5 張(本票號碼:CH67 8540、CH678541、CH678542、CH648543、CH678544)、邱斌 華簽立之借據1 張、讓渡證書1 張、本票4 張(本票號碼: CH678536、CH678537、CH678538、CH678539)、陳金樟所有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陳進鏞 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等物。五、案經邱斌華、鄒金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
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 證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第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被告劉家堂雖坦承其有傷害告訴人鄒金泉之犯行,惟矢 口否認有何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取財犯行,被告陳金樟、陳 進鏞、林文榮均矢口否認有何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取財犯行 ,被告陳金樟辯稱:我進去只是跟鄒金泉說你們賭這麼小, 為什麼要出這個怪招,然後我就閃到旁邊去了,其他發生什 麼事情我均不知道,我並沒有叫他們打人云云;被告陳進鏞 辯稱:這件事只是純粹麻將糾紛,我沒有叫他們打人,他們 出手打人是個人意思。邱斌華、鄒金泉是自己心甘情願將財 物拿出來,我沒有用脅迫的語氣,我也沒有叫邱斌華、鄒金 泉一定要寫本票,是邱斌華、鄒金泉自己簽的,至於拿車去 當舖,是邱斌華自己要跟他們去的還是怎樣,我並不了解, 另外我們也沒有限制鄒金泉的行動,門是打開的云云;被告 林文榮辯稱:那天我到劉家堂他家找劉家堂、陳金樟一起喝 酒,剛好陳進鏞打電話給陳金樟說有人詐賭,陳金樟、劉家 堂找我一起去,我只是好奇就跟著一起去,我到那邊一句話 都沒有講,這些事情都與我無關云云;被告劉家堂辯稱:我 只有出手打鄒金泉,我並沒有打邱斌華,也沒有到車上搜東 西。典當車子是邱斌華自己要去的,我沒有押他,也沒有控 制他,我沒有押住邱斌華給人家打云云;被告劉家堂之辯護 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劉家堂並無恐嚇取財或妨害自由犯 行,依據卷證資料僅能證明被告劉家堂有毆打行為或到當舖 之行為,無法證明其有恐嚇言詞或限制告訴人鄒金泉或邱斌 華之行動,若告訴人邱斌華當天被恐嚇取財,應該離開後就 報警處理,但他當時還趕去大陸,且在場莊三妹、葉傳基等 人也不會坐視不理等語。經查:
⒈告訴人邱斌華、鄒金泉於106 年12月21日與被告陳進鏞等人 因打麻將發生糾紛,其後遭毆打、非出於自由意願交出財物 及行動自由遭受控制之經過,業據下列證人分別證述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斌華於警詢中證稱:106 年12月21日14時30 分將近15時許,我與鄒金泉及綽號「阿文」及一個我不認識 男子,在新竹縣○○市○○街000 號打麻將,當時我打一張
牌出去,剛好放槍給鄒金泉,在場「阿文」就質問我說你的 牌給我看,我當下說好阿我給你看阿!他看了就說你怎麼會 打這一張,我說:「打牌四家在打我為什麼要聽你的」,「 阿文」隨即拿起行動電話撥打出去說:「進來」,約過2 至 3 分鐘劉家堂、綽號「宗敏」、「愛笑」及四五個我不認識 之男子就走進來,劉家堂、「宗敏」見到我與鄒金泉隨即用 拳打腳踢方式毆打我與鄒金泉。渠等停手後「阿文」命我與 鄒金泉將身上財物及行動電話交出來,我與鄒金泉在迫不得 以情況下將身上的現金、行動電話交給「阿文」等人,「阿 文」等人拿到錢後還說:「怎麼這麼少錢,你們一定還有錢 放在車子裡面」,並以強迫語氣命我們將車鑰匙交出來。隨 後一部分的人拿著我們的車鑰匙到我們的車內搜刮,另一部 分人把我們控制在屋內,去我們車內搜刮的人進來因沒有在 車上找到財物,所以又再度恐嚇逼迫我要拿錢出來賠。我說 :「我沒錢阿,我又沒怎麼樣怎麼要賠」,劉家堂、「宗敏 」聽聞又再度動手毆打我,當時現場屋主莊三妹及她兒子見 狀有出言制止劉家堂等人說:「怎麼可以這樣亂打人,你們 不可以在我這邊這樣子打人」,劉家堂等人說這事情不關你 們的事我來處理就好,隨後命令我與鄒金泉要跟他們走,並 動手要將我強行押出去,因我極力反抗不跟他們出去。因我 反抗激怒劉某等人,渠等便又對我拳打腳踢的一陣亂打後, 「阿文」就說:「你跟鄒金泉兩個人是同夥詐賭我們」,並 硬逼迫我們要承認詐賭行為,當時我們極力否認,劉家堂等 人極為不高興又再度動手毆打我。此時「宗敏」就拿出本票 來說那就寫本票,並恐嚇說:「你們本票寫一寫,若不寫就 把你們帶出去埋掉」,當下我與鄒金泉因在被他們輪番毆打 及恐嚇威脅下,不得已我才簽100 萬元本票(共四張,每張 25萬元)、借據1 張25萬元跟我2999-SA 號賓士車的讓渡書 1 張。另外鄒金泉也簽下100 萬元本票(共四張,每張25萬 元)、借據1 張25萬元。然因「阿文」說要拿出現金,而當 下我身上又沒錢,所以他提議說:「那你去把車子拿去當掉 來付這25萬元」,我當下為了脫身便說好,隨後「宗敏」及 劉家堂及另一不知名男子就帶著我,由「宗敏」駕駛我的黑 色賓士自小客車(2999-SA ),劉家堂押著我坐另一男子所 駕駛的3312-HG 自小客車後座,於106 年12月21日18時49分 左右,到達新竹縣○○市○○路000 號民安當鋪要典當我的 車子。因我車子有貸款當鋪的人不收,於是「宗敏」等人又 將我帶回到新竹縣○○市○○街000 號現場。回到現場後「 宗敏」等人跟現場人說車子不能當,當時「愛笑」就說:「 不然你就叫人家拿錢來」,因我說我沒錢,隨即「愛笑」說
你跟我莊孝維,就動手打我臉部一拳。「宗敏」及劉家堂一 人一邊將我雙手架住壓著,「阿文」說那你錢看看要怎麼處 理啊,我被打得快受不了,便提出說:「我三天錢給你們」 ,當時內場莊三妹也告訴他們說:「人家已經都答應要給你 們錢了,不要再打了」,所以他們才於當日20時許左右放我 離開。現場陳進鏞聲稱我與鄒金泉詐賭,完全都沒有扣押到 我詐賭的工具或其他證據證明我有詐賭行為,他們是硬凹的 。「阿文」命我們將錢交出來,於是我們不得已才交給他, 我與鄒金泉從我們身上將錢拿出來全部交給他,我們的錢合 起來算是25,000元,他將錢全部帶走沒還給我們。另外我們 的行動電話及車鑰匙是他要讓我們離開的時候才還給我們。 交出財物不是出於我自己的意願,我是在被毆打恐嚇之下才 將財物交出來的等語(他字第970 號卷一第17至20頁);於 偵查中結證稱:106 年12月21日14至15時許,是莊三妹叫我 去竹北市○○街000 號打牌,鄒金泉跟我是前後到,當天打 麻將有我、鄒金泉、阿文、還有一個阿文的朋友。因為我打 一張牌放槍給鄒金泉,陳進鏞就說我的牌有問題,叫我牌倒 下讓他看,我倒下讓他看,他就硬凹,後面莊三妹、劉興堂 有過來看,他們兩人說這是正常牌沒有問題,陳進鏞就打電 話叫人來,人不到兩分鐘就從大門口進來,約有四、五人。 這四、五人進來後就直接先打我跟鄒金泉,阿文坐在那邊, 逼我們承認詐賭,我不承認,我就被打得比較嚴重,最後面 宗敏用腳踹我肺部,害我肺積水。陳進鏞、陳金樟、許宗敏 、戴明明、劉家堂等人他們一進來,就直接打我們不讓我們 解釋,之後叫我們把錢跟手機交出來,我跟鄒金泉總共交出 25,000元給阿文。當天我跟鄒金泉將身上現金及電話交給陳 進鏞等人後,他們有去我車內看看,因為他們說出來打牌錢 不可能這麼少,我們口袋都被搜都沒有錢,劉家堂、宗敏等 人就拿我們兩臺車的鑰匙去車上找,車上還是沒有找到財物 。當天他們叫我跟鄒金泉簽本票時,許宗敏有說我們如果不 承認,要把我們抓去埋起來。我在被毆打及恐嚇之下,才簽 一百萬本票(一張金額25萬,共四張)、一張借據25萬元, 還有一張車子讓渡書。我跟鄒金泉當天在新國街111 號,不 能自由離開現場,他們控制我的行動自由,全部圍在那邊不 讓我們動,我說要打電話也不行,連電話也收起來。後來許 宗敏、劉家堂押著我,我們坐的這台是戴明明開的,連司機 四個人,兩個人押著我,我坐後座中間,左右兩邊各有一人 ,劉家堂在我左邊,右邊那人我不認識,我車號0000-00 , 是許宗敏開的。後來因為我車子本身有辦貸款,當舖的人不 收我的車。我跟許宗敏、劉家堂、戴明明等人從當鋪回到新
國街111 號時,已經晚上7 點了,當時鄒金泉已經不在。我 從當鋪回到新國街時,還有被毆打或恐嚇,愛笑、阿文有對 我說,你們可以少付一點,但要現金。他要20萬,我說沒有 錢,許宗敏、劉家堂兩人將我押著,愛笑說你給我裝笑ㄟ, 就打我一拳,後來劉家堂一人押著我,許宗敏踹我胸部。後 來約晚上8 點多已經很晚了,阿文說錢要在三天內付出來, 我說可以他們才同意讓我離開,我要走時有將手機還給我等 語(他字第970 號卷一第280 至282 頁)。 ⑵鄒金泉於警詢中證稱:我是106 年12月21日中午左右接到友 人莊三妹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新竹縣○○市○○街000 號打 麻將,我到後沒多久我朋友邱斌華也到場,接著我們就與一 位綽號阿文及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開始打牌。約至106 年12 月21日14時30分將近15時許,當時邱斌華坐在我上家並打一 張牌讓我胡牌,阿文就質問邱斌華說你的牌給我看,並要求 邱斌華將牌倒下讓他檢視,且質疑我跟邱斌華串通詐賭。這 時莊三妹及他的男友聽到聲音就過來查看,並表示邱斌華打 牌放槍給我胡是合理的,阿文隨即表示要莊三妹等人不要管 他就要叫兄弟來處裡,並拿起行動電話撥打出去說:「進來 」 ,隨即劉家堂及綽號「聰敏」及「愛笑」等七八個我不 認識之男子進來,劉家堂、聰敏隨即就將我及邱斌華的行動 電話拿走,控制我們並對我及鄒金泉拳打腳踢,詢問我說「 你有沒有詐賭」,我隨即回稱「沒有」,就遭到綽號聰敏毆 打,劉家堂等人又稱「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 這時又是一陣毆打,讓我非常害怕,深信劉家堂等人會將我 埋掉。這時劉家堂又問一次我有沒有詐賭,我怕再遭到毆打 ,只好回稱說有詐賭,這時阿文就說「為了要懲罰你們,你 們拿50萬出來」,我跟邱斌華表示沒錢,此時「阿文」就說 那就簽本票,並叫一名小弟出去拿本票。我和邱斌華在逼不 得已的情況下各簽下100 萬本票(共四張,每張25萬)、借 據1 張25萬。接著「阿文」就對我們說將身上的錢交出來, 我逼不得已就將身上的1 萬多元拿出,並由「阿文」拿走, 這時「阿文」又發現我們身上都有車鑰匙,於是就叫我們交 出,並到車上翻箱倒櫃。這時他們發現邱斌華的車輛是賓士 車輛,於是2 個人就押著邱斌華去典當車輛,剩下的人就控 制我不讓我離開,因邱斌華沒帶證件不能典當所以才作罷。 我僅有小部份的擦傷所以沒有到醫院就醫。我簽立本票、借 據及交出身上財物不是出於我個人意願等語(他字第970 號 卷一第24至26頁);於偵查中結證稱:106 年12月21日莊三 妹打電話叫我過去打麻將,等一陣子,邱斌華也到,後來來 一個阿文,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是阿文帶來的朋友。約
下午2 、3 點時,當時我打一張牌聽牌,我4 、8 、9 餅, 我打4 餅,轉到我上家邱斌華,他7 餅下來我就胡牌了。我 下家阿文就質問邱斌華為何打7 餅讓我胡,牌倒下來給我看 ,邱斌華就倒給他看,阿文就說我們作弊,要叫內場莊三妹 、劉興堂來講。劉興堂過來看就說這沒有問題,接著阿文就 叫我們不要跑,他要叫兄弟來處理,他就開始打電話,幾分 鐘內人就進來了,約有6 、7 個人進來,我後來看警方給我 的指認圖片,我記得有劉家堂、陳金樟(愛笑)、宗敏。他 們進來後,就說「被我抓到了」就開始打人,裡面有一個叫 宗敏的揮拳要打我,我就閃掉,劉家堂在我左邊就踹我,我 有被踹到,我記得阿文說「把他們電話拿走」,我跟邱斌華 的電話就被搜走,不准我們打電話,叫我們承認說我們作弊 ,我們不承認就被打,邱斌華被打的比較慘。莊三妹、劉興 堂一直叫他們不要動手。阿文他們就說,不打可以,但我們 要承認作弊,承認就不打。阿文就叫我跟邱斌華各賠50萬, 我們沒這麼多錢,就講價一人25萬。此時我們沒辦法自由離 開新國街這個房屋,因為我們行動完全被控制住。之後阿文 就叫我們簽本票及借據,我身上剩一萬多元,阿文叫我們交 出來放桌上,我就放桌上,邱斌華也是有把錢交出來,但我 不知道多少錢,錢是阿文拿走,其他人在現場看著。看到我 們身上有車鑰匙,阿文交代那些人拿出去開車門車上有沒有 錢,我的車比較舊,他們也有進去看,他們2 至3 人去搜車 ,搜一搜沒東西。當天我及邱斌華,各簽了四張本票,每張 25萬,借據1 張25萬,借據有簽劉家堂的名字,一共8 張本 票,2 張借據,我們在簽本票、借據時,並沒有積欠阿文、 愛笑、劉家堂等人債務。邱斌華的車子是賓士,阿文他們有 押著邱斌華上他自己的車,要開去當鋪當車,後來到尾巴時 ,我看邱斌華被打得滿慘的,我就說有詐賭,但事實上我們 沒有詐賭。他們將邱斌華押去當鋪時,我在屋內不能離開。 好像是兩、三個人押邱斌華去,我記得阿文、愛笑還在屋內 ,其他我不認識。後來我比邱斌華先離開,因為我一直說讓 我先離開,莊三妹也有幫我對阿文講說這錢沒有問題,我們 會付,我才可以離開,我下午五、六點時離開,其他人都還 沒有離開,因為還有邱斌華在。阿文、愛笑這兩個人是發命 令的等語(他字第970 號卷一第252 至254 頁);於審理中 結證稱:106 年12月21日大概下午1 、2 點我、邱斌華到莊 三妹住處打麻將,當時邱斌華打一張牌,我胡牌,陳進鏞就 說這個作弊,然後邱斌華就把牌倒下來給陳進鏞看,邱斌華 說這個牌合情合理,然後莊三妹、劉興堂出來看,我們一看 ,全部都說合情合理的牌。邱斌華有跟陳進鏞解釋,但陳進
鏞硬凹,完全聽不下去邱斌華的解釋。陳進鏞就說要處理, 他馬上打電話,不到幾分鐘5 、6 個人就衝進來,表示他們 都準備好在外面要抓我們就對了。然後對方就說「抓到了、 抓到了」,就開始打邱斌華跟我,然後不肯讓我們走,陳進 鏞說「身上的錢全部交出來,手機也交出來」,把我們身上 的錢和手機拿走,陳進鏞叫我們開本票跟借據,要賠償50萬 元,當天是簽4 張還是5 張我忘記了,當時緊張害怕,叫我 簽就簽。對方有拿我們的車鑰匙,陳進鏞那一群人說要看車 上有沒有錢,我和邱斌華的車子都有被搜。搜完之後他們那 群人說我車子不值錢,而邱斌華的車子是賓士車,陳進鏞就 叫邱斌華把車子拿去當,之後他們那群人就押著邱斌華把車 子開出去當,邱斌華不願意去當車,被逼、被打才同意的。 邱斌華他們回來後,說車子不能當,因為車子有貸款,當時 他們又有帶邱斌華到龍潭住處拿什麼東西。簽好本票陳進鏞 又不讓我們走,我叫莊三妹出來講,但陳進鏞不肯,後來一 直拖到5 點多,我跟陳金樟拜託,陳金樟幫我講陳進鏞就讓 我走。後來陳金樟跟陳進鏞說放我走,但邱斌華還被押在那 邊等語(訴字卷三第25至54頁)。
⑶證人莊三妹於警詢中證稱:當天106 年12月21日14時30分許 ,在新竹縣○○市○○街000 號,邱斌華、鄒金泉、阿文、 葉大哥在我家客廳打麻將。我在1 樓客廳旁邊房間休息,結 果聽到客廳有爭吵,我走出房間,看到阿文對邱斌華、鄒金 泉大聲斥責問邱斌華,你打牌打這樣的喔(意指邱斌華故意 放牌給鄒金泉胡牌),阿文要邱斌華把牌翻出來給他看,硬 說邱斌華跟鄒金泉是詐賭。不到三分鐘「宗敏」、「愛笑」 和另外4 個人就馬上衝進來我家,還有1 人在外面沒有進到 屋內。一進屋內「阿文」只說邱斌華、鄒金泉詐賭,「愛笑 」就對邱斌華、鄒金泉說這要怎麼處理,邱斌華、鄒金泉二 人沒有回答,在場的「宗敏」就出手毆打邱斌華、鄒金泉, 「宗敏」持續在現場逼問邱斌華、鄒金泉有沒有詐賭,他們 二人都沒有回答,「宗敏」又作勢要打邱斌華、鄒金泉二人 ,鄒金泉因為怕「宗敏」再持續毆打他,就主動承認說跟邱 斌華是一夥的。「阿文」聽到後就說,他們就是詐賭,不然 鄒金泉怎麼會承認,在場「阿文」、「愛笑」就逼迫邱斌華 、鄒金泉二人簽本票,我看到的是邱斌華、鄒金泉二人在場 簽下新臺幣25萬元面額的本票,「阿文」還在現場喝令邱斌 華、鄒金泉把身上的錢拿出來,把他們二人在牌桌抽屜的賭 資拿走總共大約2 萬多元,「阿文」還叫「宗敏」、旁邊的 小弟拿著邱斌華、鄒金泉的車鑰匙到邱斌華、鄒金泉的車上 去搜刮財物,但是車上都沒有放有價值的東西。之後「阿文
」就叫「宗敏」還有旁邊的年輕人押著邱斌華去當舖把車子 質押。鄒金泉發生這些事情後,就說家裡有事,想要先行離 去,我在現場拜託「阿文」說讓鄒金泉先回去,因此鄒金泉 就沒有被押走。邱斌華、鄒金泉在現場有被控制行動等語( 他字第970 號卷一第53至54頁);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睡 午覺聽到外面大小聲,我就出來問怎麼了,阿文說你來看, 他打一支七筒,為什麼可以胡,阿文就說邱斌華及鄒金泉詐 賭。我問為什麼,阿文說為什麼上家打四筒,為什麼沒胡, 後來邱斌華打七筒為什麼可以胡,阿文就打電話,不到3 分 鐘,一群人就進來了,應該有6 、7 人,說他們兩個詐胡, 有一個人叫宗敏的打邱斌華、鄒金泉兩人。其他人圍在旁邊 ,我就說怎麼可以這樣隨便打人,阿文他們就叫我不要管。 邱斌華從頭到尾沒有承認,鄒金泉有承認,後來走到裡面, 我問鄒金泉沒有為什麼要承認,鄒金泉說不然他們會打他。 愛笑、宗敏、阿文這群人,有拿邱斌華、鄒金泉車上鑰匙, 去車上找看看有沒有錢,也有強逼邱斌華、鄒金泉兩人簽本 票,毆打他們之後,拿走邱斌華、鄒金泉兩人的手機並叫他 們交出身上的錢,叫他們一人賠25萬元,簽本票,口氣滿兇 的。後來阿文說要帶邱斌華出去,好像是說要把邱斌華的車 拿去押。當天愛笑、宗敏這群人衝進來後,邱斌華、鄒金泉 不行出去,他們說事情沒有用好不能出去,宗敏、愛笑、阿 文他們三個都有講一些恐嚇的話,當天我有聽到你相不相信 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這句話,當天在場帶頭的人是阿文、愛 笑等語(他字970 號卷一第285 至290 頁)。於審理時結證 稱:106 年12月21日下午2 點半我在房間睡午覺,然後就聽 到外面在大小聲,我走出來看,陳進鏞就說邱斌華、鄒金泉 兩個人詐賭,他們起爭執後大概2 、3 分鐘就有一些人進來 ,邱斌華、鄒金泉他們就說沒有。邱斌華、鄒金泉的牌就放 在桌上,我有看一下,但我覺得他們沒有詐賭。邱斌華、鄒 金泉兩人都有被打,邱斌華一直說沒有,他們又再打邱斌華 ,鄒金泉承認說有,鄒金泉就沒被打了,我說「你為什麼說 你有?你們又不是詐賭」。我有看到陳進鏞叫邱斌華、鄒金 泉他們把身上所有的錢及手機拿出來,錢看起來像是1 萬多 、2 萬多元。陳進鏞就叫他們寫本票給他,看多少錢賠他們 ,邱斌華、鄒金泉兩個人都有簽本票,簽完之後陳進鏞就叫 其他人帶邱斌華出去當車子。現場有人說如果沒有錢,車子 可以拿去當,我看到邱斌華、鄒金泉車鑰匙拿出來,是陳進 鏞等人要求的。鄒金泉在邱斌華被帶去當車子之後說要先離 開,陳進鏞說事情還沒解決,叫他們都不要走。當時我問了 陳進鏞兩次,第一次陳進鏞不同意,後來我跟陳進鏞講鄒金
泉家裡有事,陳進鏞後來說好。邱斌華返回我家時,其他人 說邱斌華的車不能當,因為邱斌華之前的車有貸款,所以不 能再貸。「愛笑」在我家時對著鄒金泉他們大聲說話,叫鄒 金泉、邱斌華要解決問題,在場有人對鄒金泉、邱斌華說要 把他們帶去埋等語(訴字卷三第55至63頁)。 ⑷證人劉建 (原名劉興堂)於警詢中證稱:當時我去莊三妹 家聊天,我看邱斌華與鄒金泉及一位綽號阿文及另一個姓葉 的男子在打牌,約至106年12月21日將近15時許,當時綽號 阿文男子質問邱斌華說你的牌給我看,並要求邱斌華將牌倒 下讓他檢視,當時阿文直接把邱斌華的牌翻開,且質疑鄒金 泉、邱斌華串通詐賭。當時我就在客廳看電視,聽到聲音過 來查看邱斌華打牌放槍給鄒金泉胡是合理的,並非詐賭。阿 文隨即表示要莊三妹等人不要管他要叫兄弟來處裡,並拿起 行動電話撥打出去說:「進來」。隨即約三分鐘劉家堂及綽 號「愛笑」等約三、四人,另門口車上還有人,劉家堂及綽 號聰敏男子隨即將鄒金泉、邱斌華行動電話拿走並控制他們 2人,並對邱斌華、鄒金泉拳打腳踢,並詢問鄒金泉說「你 有沒有詐賭」,鄒金泉隨即回稱「有」,邱斌華隨即遭到聰 敏毆打,劉家堂等人又稱「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 」,這時隨即又是一陣毆打,這時劉家堂又問一次鄒金泉有 沒有詐賭,因為鄒金泉怕遭到毆打所以只好回稱說有詐賭。 阿文就說「為了要懲罰你們,你們拿50萬出來」,鄒金泉、 邱斌華表示沒錢,阿文就說那就簽本票,並叫一名小弟出去 拿本票,鄒金泉、邱斌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各簽下100萬 本票(共四張,每張25萬)、借據1張25萬。接著「阿文」 對鄒金泉、邱斌華說將身上的錢交出來,鄒金泉、邱斌華逼 不得已就將身上的兩人加起來2萬多元拿出,並由「阿文」 拿走,這時「阿文」又發現邱斌華身上都有車鑰匙,於是叫 邱斌華交出,這時他們發現邱斌華的車輛是賓士車輛,於是 2個人就押著邱斌華去典當車輛,後因邱斌華沒有帶身分證 件不能典當,後來好像是邱斌華老婆把身分證拿來,因邱斌 華車子還有貸款不能典當所以才作罷(他字第970號卷一第 48至49頁);於審理中結證稱:106年12月21日當天下午我在 看電視,他們在打牌,忽然間他們為了打牌的事情起一點爭 執,隔沒多久就有兩三個人進來,包括愛笑、一個高高的男 子、劉家堂,他們說鄒金泉、邱斌華打牌不合牌理,說邱斌 華、鄒金泉詐賭,邱斌華、鄒金泉說沒有詐賭,陳進鏞有講 說要修理他們,意思就是說要打他們,有個高高的人動手打 邱斌華。我在警詢中稱劉家堂等人說,應該只有一個人陳進 鏞對被害人說「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陳進鏞
有跟邱斌華、鄒金泉談賠償的事情,那時候邱斌華、鄒金泉 在現場數一數,拿出2萬多元給陳進鏞。收完錢之後,劉家 堂及另外一個高高的人跟邱斌華一起出去要把邱斌華的車當 掉,邱斌華的車沒有當掉,我聽高高那個人還有劉家堂他們 跟陳進鏞說的,好像沒有證件還是說那臺車子有貸款,所以 不能當。然後我看邱斌華、鄒金泉都有簽本票。莊三妹有去 幫鄒金泉向陳進鏞講說要離開,鄒金泉大約在晚間6點多先 離開,當天邱斌華印象中是晚上8、9點離開等語(訴字卷三 第182至199頁)。
⑸證人戴明明於警詢中陳稱:陳金樟接獲電話時,叫我把車開 到那裡,然後陳金樟、劉家堂及許宗敏下車後就進去了,我 就在車上等,我想起來還有1 個綽號「阿弟」也有跟我們同 一台車去,是陳金樟、劉家堂、許宗敏及「阿弟」等4 個人 下車後進去的,我在外頭車上等候(偵字第8941號卷第193 至194頁);於偵查中陳稱:當天早上陳金樟跟我說要去竹 北,但沒說確實地點,載到他們後,是他們指引路要怎樣走 ,到達一間民宅後,他們就直接進去。下午6點多,許宗敏 跟劉家堂帶一個不認識的胖胖的人,從民宅出來,他們三人 一起走過來,許宗敏走前面,中間是我不認識的人,最後是 劉家堂,到劉家堂跟那位我不認識的人就直接坐到我後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