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陳尚偉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程勛、張國煌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依原告之起訴狀於原告欄載明原告為「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表人為「邱俊榮」,惟未見原告機關於起訴狀內檢附代表
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致本院無法判斷原
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且原告亦未提出被
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致本院無法認定是否為有權管轄之
法院},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有相關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