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56號
PCDA,109,簡,5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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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陳尚偉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程勛張國煌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依原告之起訴狀於原告欄載明原告為「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表人為「邱俊榮」,惟未見原告機關於起訴狀內檢附代表
  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致本院無法判斷原
  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且原告亦未提出被
  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致本院無法認定是否為有權管轄之
  法院},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有相關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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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