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26號
PCDV,109,除,226,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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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美源紙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裕慶 
代 理 人 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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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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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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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源紙器業│台灣中小企│108年12月12 │39,000元 │AI0695993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雙和│日 │ │ │ │
│ │司 余裕慶│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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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源紙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